2024-11-22 15:21美贤人力
一、申报主体
海口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参保人员。
二、 行使依据
(一)《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二)《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实施细则》(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三、申报条件
第十五条、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从业人员或从业人员未就业的配偶妊娠期、分娩期和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治疗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药费以及分娩并发症等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从业人员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等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从业人员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等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法定休假期间内,由领取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性从业人员生育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的;
(二)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申报材料(申请)
1、填写生育津贴核定表;
2、其他材料。
五、办理期限
1、法定时限:无;
2、承诺期限:即时办理。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办理流程
(一)线上:
1、单位申报;
2、受理。
3、审核。
4、复核确认。
5、拨付。
(二)线下:
1、单位申报;
2、受理。
3、审核。
4、复核确认。
5、拨付。
八、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申报方式
(一)现场申报,地址:海口市海甸岛怡心路九号房屋档案综合大楼一楼大厅—3-6号窗口;
(二)网上申报,海南省医疗保障局,https://ybj.hainan.gov.cn/hallEnter。
十、联系方式
(一)单位:海口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二)联系电话:0898-66522312。